第2條
任何事務隊成員,如對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根據第(1)款的條文作出的裁斷或施加的懲罰感到受屈,可在裁斷作出或懲罰施加後14天內,向處長提出上訴。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任何事務隊成員,如對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根據第(1)款的條文作出的裁斷或施加的懲罰感到受屈,可在裁斷作出或懲罰施加後14天內,向處長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