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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第3條

處長在接獲任何該等上訴後,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述裁斷或懲罰:但處長不得施加任何在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根據第(1)款的條文獲授權施加的懲罰以外的其他懲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事務隊的設立及其規管與控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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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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