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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4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有任何該等上訴提出,而施加的懲罰或據以施加懲罰的裁斷為該上訴所針對者,則該等懲罰須暫停執行,以待上訴的裁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事務隊的設立及其規管與控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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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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