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事務隊成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航空、陸上、海上或其他水上的交通工具上,發現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任何第I部罪行的人,他可 —— (a) 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成員查閱; (b)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羈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成員就該涉嫌犯罪事件進行查訊; (c) 在符合第(5)及(6)款的規定下,向該人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及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羈留該人一段為執行該項搜查而屬合理所需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