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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第2條

事務隊成員在下述情況下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本條例所訂罪行或表列罪行的人 —— (a) 如該罪行屬有人就其被定罪則可被判處監禁者;或 (b) 在該罪行不屬(a)段所描述的罪行下,如該成員覺得因以下理由就該罪行將傳票送達並非切實可行 —— (i) 該人的姓名不為該成員所知,亦不能由該成員輕易確定; (ii) 該成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所報姓名是否其真實姓名; (iii) 該人並無報出一個可作送達的地址;或 (iv) 該成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所報地址是否可作送達的妥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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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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