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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任何人根據本條被逮捕,事務隊成員及任何應事務隊成員的要求而協助他行事的人,可無需手令而向該人和在該人被逮捕的地方進行搜查,並將在該人身上或在該地方發現而該成員合理地懷疑對調查與該人被逮捕有關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其他東西),予以檢取、移走和扣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事務隊成員的某些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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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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