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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事務隊成員有理由相信 —— (a) 他擬根據第12條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任何地方;及 (b) 為執行逮捕有需要進入和搜查該地方, 則他可要求任何在該地方居住或掌管該地方的人,容許他及任何應事務隊成員的要求而協助他行事的人進入該地方,並要求該人給予一切合理方便,以搜查該地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事務隊成員的某些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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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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