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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 —— (a) 第(1)款(a)及(b)段適用; (b) 不能根據第(1)款實行進入該地方;及 (c) 與該成員擬執行逮捕有關的罪行是一項可逮捕的罪行, 則該事務隊成員連同任何應事務隊成員的要求而協助他行事的人均可無需手令而進入該地方和搜尋有關疑犯。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事務隊成員的某些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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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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