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事務隊成員在根據本條進入任何地方前,如有要求提出,須首先述明他尋求進入該地方的目的,以及出示他的委任證以供查閱。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4條
事務隊成員在根據本條進入任何地方前,如有要求提出,須首先述明他尋求進入該地方的目的,以及出示他的委任證以供查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