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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由事務隊成員根據第12條或《入境條例》(第115章)的條文逮捕的人 —— (a) 可由事務隊成員帶往事務隊的任何辦事處;或 (b) 不論是否已根據(a)段被帶往事務隊的任何辦事處,可被帶往警署,並在警署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事務隊成員的某些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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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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