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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5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人如沒有按照第(3)或(4)款到裁判官席前應訊或在任何其他地點報到,裁判官可應處長的申請,命令任何就第(2)款的目的而繳存的款項須予沒收或任何就第(2)款的目的而作出的擔保須予履行,方式一如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須予履行的擔保。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事務隊成員的某些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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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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