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裁判官根據第(5)款作出命令,任何從第(2)(b)(ii)或(iii)款所指的擔保人取得作為保證而須付的款項,可予強制執行,猶如是《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4條所適用的保證一樣。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6條
凡裁判官根據第(5)款作出命令,任何從第(2)(b)(ii)或(iii)款所指的擔保人取得作為保證而須付的款項,可予強制執行,猶如是《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4條所適用的保證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