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根據第(2)(a)款被羈留的人,須在以下時間內予以控告和帶到裁判官席前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在緊接他被逮捕後48小時內;或 (b) 如他在緊接被逮捕前已根據第12(1)(b)或(d)條或該兩條被羈留,則在緊接他根據第12(1)(b)或(d)條或該兩條(視屬何情況而定)開始被羈留的時間後48小時內, 除非在此之前他已根據第(2)(b)款或在其他情況下獲釋放,或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另作羈留、遣送或遞解離境。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7條
根據第(2)(a)款被羈留的人,須在以下時間內予以控告和帶到裁判官席前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在緊接他被逮捕後48小時內;或 (b) 如他在緊接被逮捕前已根據第12(1)(b)或(d)條或該兩條被羈留,則在緊接他根據第12(1)(b)或(d)條或該兩條(視屬何情況而定)開始被羈留的時間後48小時內, 除非在此之前他已根據第(2)(b)款或在其他情況下獲釋放,或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另作羈留、遣送或遞解離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