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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8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8條

第8條

行政長官可藉命令就正被羈留的人的待遇訂定他認為所需的條文,不論該等人是根據第(2)(a)款或依據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0(3)或79(1)條作出的命令而被羈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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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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