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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9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9條

第9條

保安局局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為施行本條而指定任何地方為一個指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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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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