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獲處長以書面為此而授權的事務隊成員,在以下情況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根據第13A(2)(b)條經保釋後獲釋放的人,或任何被事務隊成員逮捕後而以其他方式獲准保釋的人,或任何就第12(1)條所提述的罪行應傳票而到裁判官席前應訊後以其他方式獲准保釋的人 —— (a) 如該成員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如此經保釋後獲釋放或以其他方式獲准保釋所依據或所須遵守的條件已遭違反或相當可能會遭違反;或 (b) 該成員接獲該人的任何擔保人的書面通知,該擔保人相信該人相當可能會違反他須在指定時間及地點出席的條件,而該擔保人據此理由希望解除他作為擔保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