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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被逮捕的人,須在緊接他被逮捕後24小時內被帶到裁判官席前,或如他沒有在上述期限內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則在該期限屆滿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被帶到裁判官席前,然而,如他如此被逮捕的時間,是在其憑藉根據第13A(2)條經保釋後獲釋放的條件或其他他所獲准保釋的條件而須到任何法庭席前應訊的時間之前24小時內,則須改為將他帶到該法庭席前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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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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