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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任何裁判官或法庭覺得根據第(2)款被帶到其席前的人經保釋後獲釋放或以其他方式獲准保釋所依據或所須遵守的條件已遭違反或相當可能會遭違反,則該裁判官或法庭可 —— (a) 將該人羈押;或 (b) 按同樣條件或按該裁判官或法庭認為合適的其他條件准予該人保釋, 然而,如該裁判官或法庭並不信納有任何條件已遭違反或相當可能會遭違反,則有關的裁判官或法庭須按同樣條件准予該人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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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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