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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根據第(1)款進入任何地方前,事務隊成員如被要求時,須首先 —— (a) 述明他尋求進入該地方的目的,並出示他的委任證以供查閱;及 (b) 出示擬進入該地方所依據的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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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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