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第1條

事務隊成員如逮捕任何人,不論根據本條例條文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可要求該人報出他的正確姓名並提供其身分的證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事務隊成員的某些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