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事務隊成員如逮捕任何人,不論根據本條例條文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可要求該人報出他的正確姓名並提供其身分的證據。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事務隊成員如逮捕任何人,不論根據本條例條文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可要求該人報出他的正確姓名並提供其身分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