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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事務隊成員或警務人員,可替由事務隊成員逮捕的人拍攝照片、套取指紋、量度體重及身體,不論該逮捕是否根據本條例條文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而作出:但如該人在此之前不曾被定罪,並於其後獲釋或獲判無罪,則該等如此拍攝的照片(包括底片及複本)、如此套取的指紋及量度的體重或身體紀錄,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毀滅,或如該人有此要求,則須交付該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事務隊成員的某些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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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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