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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4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4條

第4條

使用法團印章在法團所簽立的文件上蓋印,須經處長或處長為該目的指定的事務隊成員認證,方為有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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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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