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部的規限下,法團的主要職能是按本部的規定為受益人及其他人的利益管理基金及因運用基金而得的財產。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在本部的規限下,法團的主要職能是按本部的規定為受益人及其他人的利益管理基金及因運用基金而得的財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