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法團 —— (a) 在所有關乎其主要職能的事情上須誠實行事;及 (b) 就關乎管理基金的所有事情,須謹慎、有技巧和努力行事,其程度須與一般審慎人士在處理一名他感到在道義上應照顧的人的財產時的謹慎、有技巧和努力行事的程度相同;及 (c) 須確保執行或行使其關乎基金的職能是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的。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法團 —— (a) 在所有關乎其主要職能的事情上須誠實行事;及 (b) 就關乎管理基金的所有事情,須謹慎、有技巧和努力行事,其程度須與一般審慎人士在處理一名他感到在道義上應照顧的人的財產時的謹慎、有技巧和努力行事的程度相同;及 (c) 須確保執行或行使其關乎基金的職能是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