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每當處長認為准許事務隊成員及前事務隊成員以外的其他人享用因運用基金而得的設施活動是適當的,處長即可准許該等人士享用該等設施活動。准許可在受處長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的情況下給予。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4條
每當處長認為准許事務隊成員及前事務隊成員以外的其他人享用因運用基金而得的設施活動是適當的,處長即可准許該等人士享用該等設施活動。准許可在受處長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的情況下給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