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法團為施行本部,可 —— (a) 以僱傭合約形式僱用任何人;或 (b) 使用事務隊職員的服務或事務隊的設施。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法團為施行本部,可 —— (a) 以僱傭合約形式僱用任何人;或 (b) 使用事務隊職員的服務或事務隊的設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