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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6H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6H條

法團可轉授其職能

第16H條

(1) 法團可將其任何職能(此項轉授職能的權力除外)轉授予事務隊某指明成員或在事務隊擔任某指明職位的人。 (2) 根據本條作出的轉授可 —— (a) 屬一般轉授或有限制的轉授;及 (b) 由法團全部或局部撤銷。 (3) 經轉授的職能只可按照對該項轉授作出規限的條件執行或行使。 (4) 獲轉授職能的人在執行或行使根據本條轉授的職能時,可行使經轉授的職能所附帶的任何其他職能。 (5) 由獲轉授職能的人妥為執行或行使的經轉授的職能,須視為是由法團執行或行使的。 (6) 如某項職能已轉授予在事務隊擔任某特定職位的人,則 —— (a) 該項轉授不會只因該名在該職能轉授時擔任該職位的人不再擔任該職位而不再有效;及 (b) 該職能可由當其時身居該職位或暫任該職位的人行使(如屬職責,則必須由該人執行)。 (7) 儘管某項職能已予轉授,已轉授的職能仍可由法團執行或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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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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