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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作出的轉授可 —— (a) 屬一般轉授或有限制的轉授;及 (b) 由法團全部或局部撤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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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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