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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4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4條

第4條

獲轉授職能的人在執行或行使根據本條轉授的職能時,可行使經轉授的職能所附帶的任何其他職能。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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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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