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由獲轉授職能的人妥為執行或行使的經轉授的職能,須視為是由法團執行或行使的。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5條
由獲轉授職能的人妥為執行或行使的經轉授的職能,須視為是由法團執行或行使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