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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3條

第3條

某人如與另一名看來是獲法團轉授職能的人訂立合約或其他交易,該人無須令自己信納法團已將訂立該合約或其他交易的權力轉授予該另一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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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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