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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8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8條

向事務隊成員作出虛假報告等

第18條

任何人明知而 —— (a) 向事務隊成員作出或致使他人向事務隊成員作出有罪行發生的虛假報告;或 (b) 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事務隊成員,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罪行及罰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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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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