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或抗拒事務隊成員
第19條
任何人如對為執行職責而行事的事務隊成員予以襲擊、抗拒或阻撓,或協助或煽動他人對該等事務隊成員予襲擊、抗拒或阻撓,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9條
襲擊或抗拒事務隊成員
任何人如對為執行職責而行事的事務隊成員予以襲擊、抗拒或阻撓,或協助或煽動他人對該等事務隊成員予襲擊、抗拒或阻撓,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