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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0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0條

違反第11條乃屬罪行

第20條

任何人違反第11條的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而將該人定罪的法庭,更可命令他向政府繳付一筆為數不超逾該財產價值的款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罪行及罰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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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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