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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1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1條

未經授權而穿着事務隊制服等

第21條

任何人如非事務隊成員,未經處長准許而穿着事務隊的制服或穿著任何具有該制服的外觀或附有該制服的特殊標誌的服裝,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罪行及罰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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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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