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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2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2條

規例

第22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 (a)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的控制、管理及投資; (b) 為使事務隊有效率地履行職責而屬必需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c) 為更有效施行本條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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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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