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無局長的書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任職為已登記職工會的職員,除非該人通常在香港居住,並正從事或曾從事、或正受僱或曾受僱於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工業或職業。
職工會條例 第2條
如無局長的書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任職為已登記職工會的職員,除非該人通常在香港居住,並正從事或曾從事、或正受僱或曾受僱於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工業或職業。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