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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3條

職工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已登記職工會 —— (a) 在無已登記辦事處的情況下運作,或在沒有發出有關其已登記辦事處所在地的通知的情況下運作; (b) 在其已登記辦事處搬遷後的新地點運作,而沒有向局長發出有關其已登記辦事處所在地的改變的通知; (c) 在無通信地址的情況下運作,或在沒有發出有關其通信地址的通知的情況下運作;或 (d) 改變其通信地址,而沒有向局長發出有關改變的通知,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辦事處及印章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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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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