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在為本條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由在境外設立的組織的人員簽署並列明以下事宜的證書,可被接納為證明如此列明的事宜的證據 —— (a) 該組織的宗旨和作為其成員的資格; (b) 該組織的設立所在地方;或 (c) 某已登記職工會於證書內指明的日期是該組織的成員, 而看來是由在境外設立的組織的人員簽署的證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為本條的目的而當作為該證書。
職工會條例 第8條
在為本條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由在境外設立的組織的人員簽署並列明以下事宜的證書,可被接納為證明如此列明的事宜的證據 —— (a) 該組織的宗旨和作為其成員的資格; (b) 該組織的設立所在地方;或 (c) 某已登記職工會於證書內指明的日期是該組織的成員, 而看來是由在境外設立的組織的人員簽署的證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為本條的目的而當作為該證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