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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3條

職工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以下情況下,就屬在外國設立的組織的成員的已登記職工會而言,第45條並不適用 —— (a) 在緊接《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生效#前,該職工會在按照當時有效的第45條的規定下作為該組織的成員;及 (b) 自《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生效#之時起該職工會一直是該組織的成員, 而在緊接《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生效#前有效的第45條,繼續就屬該組織的成員的該職工會適用,猶如並無制定該條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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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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