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就在緊接《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或《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生效前有效的第45條按第(2)及(3)款繼續適用而言 —— (a) 在該條中,提述總督之處須理解為提述行政長官; (b) 在該條中,提述罰款$500之處須理解為提述第1級罰款。
職工會條例 第4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就在緊接《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或《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生效前有效的第45條按第(2)及(3)款繼續適用而言 —— (a) 在該條中,提述總督之處須理解為提述行政長官; (b) 在該條中,提述罰款$500之處須理解為提述第1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