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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1條

職工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職員在生效日期當日按第45AA(1)(a)條的規定正擔任該條所述的組織的幹事,則就該職員而言,在第45AA(2)條中提述“在按第(1)(a)款的規定開始擔任有關組織的幹事後的1個月內”,須解釋為“在生效日期後的1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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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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