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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3條

職工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 —— (a) 有關組織是在外國設立的工人組織、僱主組織或有關專業組織; (b) 有關職工會在生效日期後的2個月內,按第45(1)(a)條的規定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及 (c) 有關職員在生效日期後的2個月內,將其擔任該組織的幹事一事,以書面通知局長, 則在該2個月內,第45AA條在該職員擔任該組織的幹事的範圍內,不適用於該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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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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