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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4條

職工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有關職員在生效日期後的2個月內按第45AA(1)(b)條的規定尋求行政長官同意該職員擔任有關組織的幹事,則在行政長官決定是否給予同意之前,第45AA條在該職員擔任該組織的幹事的範圍內,不適用於該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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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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