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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1條

職工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目的在迫使另一人不作出其有合法權利作出的作為,或迫使另一人作出其有合法權利不作出的作為,而在不正當及無合法權限的情形下 —— (a) 使用暴力對待或恐嚇該另一人或其配偶或子女,或損害該另一人的財產; (b) 持續地到處尾隨該另一人; (c) 收藏或剝奪該另一人擁有的或使用的任何工具、衣服或其他財產,或阻礙其使用該等工具、衣服或財產; (d) 監視或包圍該另一人居住、工作、營業或剛巧所在的屋宇或其他地方,或該等屋宇或地方的通路;或 (e) 在街道或道路上騷擾地尾隨該另一人, 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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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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