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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2條

職工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在任何地方出現或臨近該地方因人數或因有關方式,而按第46條的但書被宣布屬非法者,則須當作為本條所指的對該地方進行的監視或包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糾察、恐嚇及串謀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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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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