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為籌劃或深化勞資糾紛而由2個或2個以上的人協定或組合作出任何作為或促致作出任何作為,而該作為若由一人作出是不得作為刑事罪懲處的,則該項協定或組合不得作為串謀罪審訊。
職工會條例 第1條
如為籌劃或深化勞資糾紛而由2個或2個以上的人協定或組合作出任何作為或促致作出任何作為,而該作為若由一人作出是不得作為刑事罪懲處的,則該項協定或組合不得作為串謀罪審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