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職工會條例 第1條

職工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為籌劃或深化勞資糾紛而由2個或2個以上的人協定或組合作出任何作為或促致作出任何作為,而該作為若由一人作出是不得作為刑事罪懲處的,則該項協定或組合不得作為串謀罪審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糾察、恐嚇及串謀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