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依據2個或2個以上的人的協定或組合而作出任何作為,如該作為是為籌劃或深化勞資糾紛而作出的,則不得被訴諸法律行動,除非該作為若在沒有該協定或組合的情況下作出是可被訴諸法律行動的。
職工會條例 第2條
依據2個或2個以上的人的協定或組合而作出任何作為,如該作為是為籌劃或深化勞資糾紛而作出的,則不得被訴諸法律行動,除非該作為若在沒有該協定或組合的情況下作出是可被訴諸法律行動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