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任何人就作出或促致作出可循簡易程序懲處的作為的協定或組合被定罪,而該協定或組合為第(1)款所提述者且該人被處監禁,則監禁期不得超過3個月,亦不得超過該作為由一人作出時法律為予以懲處所訂明的較長刑期(如有的話)。
職工會條例 第5條
如任何人就作出或促致作出可循簡易程序懲處的作為的協定或組合被定罪,而該協定或組合為第(1)款所提述者且該人被處監禁,則監禁期不得超過3個月,亦不得超過該作為由一人作出時法律為予以懲處所訂明的較長刑期(如有的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