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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2條

職工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如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在根據本條例向局長或獲其授權的人提供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內,載有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而在該文件或資料上簽署,即屬犯罪。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有關已登記職工會的各種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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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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